【邵纪专评】廉洁是一种社会治理制度
发表日期:
2020-12-31
作者:
嵩岩
来源:
12月29日,邵阳市召开“廉洁单位”建设推进会,提出规范权力运行、严格制度执行、提高治理能力、从源头预防腐败的要求。闻之,颇以为然。
廉洁是古代官员的行为准则。《周礼•天官•小宰》提出了考察“群吏之治”的六个标准,称为“六廉”:廉善,指善于行事,能获得公众的好评;廉能,指能行政令,较好地贯彻各项法令;廉敬,指不懈于位,恪尽职守;廉正,指不倾不邪,品行方正;廉法,指守法不失,执法不移;廉辨,指临事分明,头脑清楚。“小宰”是西周天官的属官,是考核官员的官,其重要职责就是评判官员是否能做到“善、能、敬、正、法、辨”,“六廉”成为当时官吏的行为准则,并被历朝历代所推崇。
廉洁是一种社会规范。春秋时期,齐相管仲把“廉”与“礼、义、耻”并列,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称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句话,得到了各朝各代的尊崇,礼义廉耻,不仅是古代君王统治国家的道德准则,而且是民众之间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
廉洁是一种社会治理制度。齐景公问晏子:“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用水作比喻给出了答案:“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意思是:廉政好比清澈的水,如果水浑浊了,就会把所经过的道路都污染;但如果水一直是清澈的,就会把所经过地方的一切污浊都清除。晏子的回答是肯定的,政廉则长久,政廉则洒除,说明廉洁是一种社会治理制度。
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邵阳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廉洁单位”建设,旨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压缩权力跑偏空间,还权力运行一个正确轨道。在“廉洁单位”建设过程中,在总体上推行政治监督常态化具体化促“两个维护”落实落地;用“两单一书”促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出台市委“约法三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借贷促政商关系亲清等。在具体上,普遍推行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强化单位班子及关键岗位人员等关键人、人财物管理等关键事、资源富集资金密集等关键处、干部任前任中离任等关键时的管控;建监督服务微信群,发挥“指尖上的监督”,公开基层微权力,治理基层微腐败。一项项制度,不断织密“权力笼子”,深化公权力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早日迎来海晏河清!”以廉行政,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