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桐: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发表日期:
2018-06-25
作者:
艾桐
来源:
中国法治
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从严治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人民网11月13日)
十八大以来,中央虽以前无古人之势强力反腐,取得巨大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反腐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形成不能腐、不愿腐的氛围,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等地进行改革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了经验。十九大后,各地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还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
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全面从严治党,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现已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试点省市累积经验,还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古时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近代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也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经验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要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因此,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继续深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既是时代的要求,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也是推进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力保障。(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梧桐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