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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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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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全市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邵阳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参加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市监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报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意,确定特约监察员考察人选;
(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四)经市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五)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六)召开聘请会议,颁发《邵阳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委领导班子产生后产生,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可以续聘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委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及本人,并收回聘书等相关证件: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出台重大决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市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信访接待和其他专项工作;
(四)针对所在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风政风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建议;
(五)反映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市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
(六)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宣传教育、舆情引导等工作;
(七)办理市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可以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
(二)市委和县市区委巡察机构干部;
(三)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
(四)市直纪工委和邵阳经开区纪工委干部;
(五)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重点对监督对象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加强和改进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九项规定、省委省政府“约法三章”、市委十条规定和市委“约法三章”,反对“四风”的情况;
(三)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等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市监委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四)了解、听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市纪委监委安排,参与纪检监察有关检查考核、明察暗访等工作;
(六)对了解、收集到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舆情、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径送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程序办理,并回复特约监察员;
(七)了解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所反映、传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八)参加市纪委监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九)受市纪委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不打听案情、不过问案件、不说情干预;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市监委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监委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全市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干部应当接受特约监察员监督,不得干扰、限制、规避特约监察员监督,不得打击报复特约监察员。对打击报复特约监察员的,由市监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市监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市监委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监委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市监委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市监委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会同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会同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及有关部门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等;
(四)会同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和反映、传递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反馈;
(六)协调有关部门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会同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七)承担全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八)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九)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十)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