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纪委监委微信工作群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
2020-09-30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工作沟通联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委微信工作群的应用,保障微信工作群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信工作群的定义。由县纪委监委组建,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为群成员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等提供方便的各类微信群。
第三条 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我委建立“绥宁县纪检监察群”“派驻纪检监察群”“乡镇纪委书记群”“JW&JW工会群”等。“绥宁县纪检监察群”由在职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组、委机关各内设机构成员组成;“派驻纪检监察群”由在职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组成;“乡镇纪委书记群”由各乡镇纪委书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委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JW&JWJ工会群”由在职的县纪委监委工会成员组成。以上各群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微信工作群的管理。微信工作群由群主负责日常管理。群主负责微信群成员的准入、准出,负责对微信群内成员聊天内容的监督、违规处理等;每周要检查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末实名加入人员予以剔除出群;对群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及时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对群成员发布的有利于全局性工作的信息、意见建议,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 微信工作群的使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文字和图片。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群成员要坚持登录微信,定时查阅群成员动态,对群成员的任务布置、工作问询,要第一时间给予回应,保持联络畅通、信息对称。群内提倡正能量内容的原创和转发,每位群成员都有义务发布改进工作、促进团结、鼓舞士气的内容。
第六条 微信工作群的纪律。微信工作群信息发布要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要求,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做到“十个不”。
(一)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市、县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三)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四)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大字和图片、视频。
(五)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六)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七)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八)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九)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十)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第七条 微信工作群的安全。群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失密。群成员因工作原因调离的,管理员应及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