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双清区纪委规章制度汇编
发表日期:
2020-12-03
作者:
双清区纪委监委
来源:
双清区纪委监委
双清区纪委监委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纪检监察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市纪委、监委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区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市纪委、监委和区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负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聚焦中心任务,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全力推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践行学思践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维护集中统一。
(八)带头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做廉洁自律和懂法守法的表率。
第二章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
第四条 纪委(监委)实行常委会(监委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区纪委全体会议或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第六条 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区纪委书记负责区纪委全面工作。区纪委排第一的副书记协助区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副书记、常委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纪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好团结协调工作,自觉接受常委会的监督。副书记、常委要增强全局观念,团结合作,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纪委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纪委书记外出期间,由排第一的副书记负责纪委监委日常工作,排第一的副书记也同时外出的,由纪委书记指定其他副书记负责纪委日常工作。实行节假日纪委监委领导轮流值班制度和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紧急事务。领导值班和带班顺序由区纪委办公室按规定安排。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九条 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结合全区工作大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专题讲座与心得交流相结合。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不断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邀请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就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专题讲座。全年集中学习研讨实践不少于12天。
第十一条 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到机关、基层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报告,带头宣讲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和中央、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取得的成效。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纪委实行全体会议、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书记办公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项(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纪委全体会议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的决议、决定措施;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纪委向区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对区级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开展述责述廉;对常委会及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必须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知纪委各委员,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四)纪委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体会议。列席范围:不是区纪委委员的部门纪检组长、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委局机关各室办主要负责同志。
(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持。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纪委办公室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工作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承办。
(六)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全体会议作出决策,由常委会组织实施。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
(一)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委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议议事范围: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以及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召开纪委全体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检查决定、决议等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以纪委监委名义发布的政策性、制度性、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纪委常委会向区党的代表大会和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审定以区纪委名义上报市纪委、区委的重要文件;研究有关部门、下级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关于下级纪委、区纪委委员对区纪委执行区党的代表大会及区委决议方面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的答复意见。研究违纪干部的立案检查和纪律处分以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结论;研究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自身建设、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机构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惩等事宜;研究纪委书记办公会提交的有关事项;研究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事项;研究其他需经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常委会议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由书记确定;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常委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要认真做好准备,经分管的副书记、常委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议决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承办室(部)应先送分管的副书记、常委审定后,在会议召开前1日,按参会人数送区纪委办公室后,由办公室提前分送参会委局领导;需纪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文件、材料和制度,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承办室(部)应提前送委局领导和相关室充分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四)常委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区纪委办公室,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机关其他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常委会议讨论的内容,议题承办室有关同志可列席会议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六)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提出议题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常委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结果。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七)常委会议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贯彻落实,并向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向市纪委和区委汇报。对决定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决定。
(八)常委会议由区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
第十五条 监委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原则、审议事项、工作程序、调查决策等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中央纪委、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三)工作程序。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四)调查决策。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内。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
(一)区纪委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指示精神,讨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作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研究提出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全委会重大部署的贯彻意见;
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对全委会、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主持人可确定并通知有关常委和部室负责人参加。
(五)书记办公会议事程序参照常委会议的议事程序。书记办公会由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由书记审签后印发。
第十七条 纪委、监委专项(专题)会和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专项(专题)会
1.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承办室办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常委审核,报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审定。
2. 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区纪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但分管副书记、常委或局长、副局长又不便决定的事项;需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其他事项等。
3. 专题会由承办室承办落实,安排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编写专项议事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
(二) 全区性工作会议
1.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承办室办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报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纪委书记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区纪委办公室会同承办室办落实。
2.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级部门单位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承办室办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报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承办室办会同区纪委办公室落实。
第十八条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精简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省纪委监察厅十一条、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十项规定的要求,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坚持会议归并集中召开制度,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一段时间需要召开的性质相近的会议,尽量安排在同一时间集中召开;能以电话视频等形式部署工作或以网络、新闻媒体通告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需要区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按区委政府规定报批。
(二)各类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会议内容要突出主题,切合实际,会后要抓好贯彻落实。坚持会议报批制度,全区性工作会议,需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或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由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一位领导讲话;其他会议原则上只由一位领导讲话。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一般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重要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个半小时,其他按法定召开的会议也要尽量缩短时间。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不得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不得借开会、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区纪委常委会或全体会议、监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审核后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副书记或书记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便函,由副书记或常委签发。
第二十二条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报送市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属区纪委、监委主办的使用区纪委监委版头、字号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属纪委监委主办的、与有关区委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属其他部门主办,使用其他部门版头、字号的,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审签。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区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等,由书记或副书记批办,对其中特别重要的文件,要经过区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再组织实施。
区级各部门、街道(镇)向区纪委、监委报送的文件,统一由区纪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其中,报告和请示,承办室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批复的由承办室办草拟批复文稿,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延期办结的应予说明。
第二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文件的审批程序:承办室起草,按文件制发报批程序经纪委监委领导审签后印发,其中,法规性、政策性文件,在委局领导签发前由案件审理室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法性、廉洁性;上报下发的重要文稿涉及多项业务工作的(不包括案件、信访、干部人事等涉及个人事项的材料),在委领导签发前由起草室会同相关室办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委领导签发后,送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发文登记,避免逆行文,杜绝跳行文。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委制发的所有文件核稿编号后,由区纪委办公室审核格式后印发。
第二十八条 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开发布的,不再行文。
第二十九条 制发的文件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和指导性,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等不良作风。区纪委、监委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除重大决策部署外,区纪委、监委文件一般不得超过3000字。
第六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
第三十条 区纪委监委领导要围绕中央、省、市委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针对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针对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难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区纪委、监委领导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少于60天。
第三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领导要带头深入开展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调研,认真做好联系服务、扶贫帮困排忧解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领导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查了解和掌握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单位、行业和个人情况。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下访。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社情民意,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区纪委监委领导阅批的群众来信,统一送信访室,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办理。
第七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区纪委监委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委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开市区1日以上一般应提前1日报备。书记向区委和市纪委报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向区委报备,副书记、常委向委局主要领导报备,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干部向分管领导报备。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区纪委、监委领导因公外出考察学习。副书记、常委、各室因公外出考察学习需经书记监委主任同意。考察学习要有实质内容和目的,考察学习结束后要向区纪委常委会提交考察学习报告。考察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禁用公款旅游。因公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减少陪餐,简化接待礼仪,不搞边界迎送,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礼品,应按规定缴付个人应该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领导要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原则上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揭幕、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不参加商业性活动,也不为此类活动题词、题字、发贺电贺信。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且不得获取报酬。
第三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来我区按规定应由区委接待的按区委规定执行。市纪委、监委领导来我区的由书记、副书记接待陪同。市纪委、监委各室负责同志来我区,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接待陪同。市级各部委纪检组以及兄弟县(区)纪委负责同志来区,按对口安排接待陪同。同一批来宾原则上统一会见,安排工作餐1次,并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第八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中央纪委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跟踪督查,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及市纪委、监委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批示领导或批示机关。
第四十条 对区纪委、监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区人大、区政协的议案、提案、建议、意见,要认真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二条 对社会反映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要主动督办。区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要纳入绩效管理,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结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实施,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参照本规则认真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