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海龙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
发表日期:
2020-09-23
作者:
双清区纪委
来源:
双清区纪委
关于谢海龙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
2018年11月,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汽车站街道办事处移送了三眼井社区第二支部党员谢海龙吸食毒品的问题线索。2019年1月16日,经街道党工委批准,由街道纪工委组成初核调查组对谢海龙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核。2019年2月22日,经汽车站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对谢海龙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
谢海龙,男,汉族,1989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30502198905214051,邵阳市人,高中文化,200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现在三眼井社区第二支部委员会,现在上海市做生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乐路456号。联系电话:18163803299。
二、主要违纪事实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
2015年3月13日21时许,谢海龙在邵东县收费站附近一民房6楼吸食毒品时,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其进行尿检,检验结果显示呈阳性,2015年3月14日,邵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谢海龙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谢海龙本人交代,有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
三、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在组织审查期间,经思想教育,谢海龙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并作出深刻检查,认识到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吸食毒品,给社会造成了很大不良影响,给自己和家人已造成了极大伤害,究其原因是平时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思想开始腐化坠落。下一步将在组织和家人帮助下戒掉毒品,重新开始,并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四、处理意见
审查组认为,谢海龙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谢海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