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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21-09-15 作者: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学习贯彻监察官法

促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2021/08/21

  20218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一、充分认识制定监察官法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中,也要落实到监察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谋划、部署、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制定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监察官职责法定,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把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监察官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要求强化对监察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能力,有利于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监察官法的主要内容

  监察官法共968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监察官的范围,以及对监察官的总体要求;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九章附则,规定了衔接条款及施行日期等。

  (一)坚持责任法定位,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队伍执纪执法权力很大、责任很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就是责任,监察官法突出强调了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四是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具体列明了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二)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等;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二是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三是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四是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撑与指导。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的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三)立足监察工作实际,设定监察官范围

  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设定监察官的范围,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总结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充分考虑监察工作的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从决策机制看,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监察处置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审议、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从法定职责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案件调查是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决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都是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

  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安排开展工作。监察人员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因此,监察官法对监察官没有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考虑到派驻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为企业人员身份,监察官法对这些人员履行职责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以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统一要求。

  (四)体现监察工作特色,建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是监察法的明确要求。监察官法参考借鉴相关法规制度,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共性要求,同时体现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称谓以及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等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察官等级制度架构。一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同时,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也为压实监察官责任、强化监察官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关于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和称谓。监察官法借鉴各种衔级等级划分和称谓的规定,将监察官等级设置为十三级。这一制度设计既与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基本对应,又考虑了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的对应衔接,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要求,并将资源适当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三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五)严之又严强化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的领导、党管干部,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这些都鲜明体现了强化监督的理念。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制度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三、积极推动监察官法实施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监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最终落实落地,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行动。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和内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践行这一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二是推进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以及监察官法对监察官选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自觉落实到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全员培训、实战训练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又要认真、自觉检视灯下黑问题,做实做细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工作,有针对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四是及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工作还在探索过程中,监察官法的贯彻实践成果也是不断丰富完善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由于实践尚不充分,还没有能够作出详细规定,但为后续制定完善配套制度预留了接口。比如,监察官等级确定和升降的具体办法,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接受培训考核的办法,等等。这些都需要依据监察官法的规定,结合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配套完善,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一)

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

2021/08/21

  8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责任法的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坚持职责法定,确保依法履职。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必须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为民宗旨,增强使命情怀。纪检监察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等。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就监督监察什么,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就查处纠治什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

  坚持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谋划、部署、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建立监察官制度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实施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从法律角度解决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作用。

  坚决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必须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规定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等等。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称号,不负职责使命。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证。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二)

做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卫士

2021/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严格执行监察官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确保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做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忠诚卫士。

  坚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着两个维护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各方面。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决听党话、跟党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监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推动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称号。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不负荣誉、不辱使命。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和内在要求。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设置一系列制度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贯彻执行监察官法,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又要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实做细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工作,有针对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做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忠诚卫士,要在新征程上有新气象新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忠实履行职能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更好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王卓

2021/08/23

  8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2016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10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九大闭幕后的四个月时间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2018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这标志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三年多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已经构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接续实现突破,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新阶段。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监察机关履行各项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重要遵循,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的条件、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设一支党领导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制定监察官法,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委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权限手段,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研究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监察官法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坚持责任法的定位,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监察官法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必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以一体推进三不理念思路促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觉悟而不想腐,营造更加有序高效、纪法昌明、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有利于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真正爱护。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95.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68.9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1.9%;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0.6万人次,占21.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3万人次,占3.1%;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3.4万人次,占3.5%,实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充分印证了党中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监察官法表决通过,将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改革还在路上,须臾不可懈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二)

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刘廷飞

2021/08/2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都作出具体部署。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法律角度解决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监察官职责法定,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根本遵循,贯穿于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为了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突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以来,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以贯之。

  工作实践中,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监察官法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各方面,第二条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十条把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为监察官法定义务,第十二条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担任监察官必备条件,有力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

  2018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2018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要求监察官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更加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带头守规守纪守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

  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对监察官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各项职责落实落地,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监察官应严格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等等。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增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三)

明确法定责任 确保依法履职

姜永斌

2021/08/25

  8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监察官法是责任法,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措施手段更加丰富,相应地考验愈发严峻,更要严守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20183月通过的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随后,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履职尽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不断细化。

  此次通过的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内容上看,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总则第一条开头就提到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制定监察官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对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提出原则要求。第五条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监察官履职的总体要求进行了高度概括。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等要求,则是对监察官权力的监督约束。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监察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

  从监察法的规定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决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都是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

  监察官法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中,列出了监察官应履行的六项职责和九项义务,突出了政治责任、政治标准。其中,第九条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政治方向、确定的前进路线,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治理腐败效能不断提高。这些工作在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中均有对应,包括廉政教育、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法的规定,又总结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

  针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监察官法第十条要求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纪检监察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必须坚持为民宗旨,增强使命情怀。人民群众反对什么就监督监察什么,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就查处纠治什么,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义务还包括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义务就是责任。监察官法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监察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执行到位,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实践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健全内控机制。去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示范引领。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监察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履职,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在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监察官法专门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规定。第五十二条列明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等十种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情形,并规定监察官有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为了保障监察官履职尽责,监察官法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中还作了多处相应规定。比如,第五十六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第五十七条提出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等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不负党和人民赋予的称号,不辱使命。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四)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吕佳蓉

2021/08/28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化政治把关,严格准入、择优选用,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其能力和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都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今年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坚持好干部标准,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打造纪检监察铁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从事的都是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强化政治把关,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把握专业化路径,科学选人,确保新进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此次表决通过的监察官法,在监察官条件设置方面做到了高标准。

  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在能力素养上,第十二条明确,监察官应当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等。

  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如第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第十三条明确,有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知事识人,重在考核。考核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贯穿始终,党中央部署什么、强调什么就重点考核什么,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践行两个维护,及时识别并剔除已蜕变干部,保持干部队伍纯洁。严格专业化标准,全面把握纪检、监察双重职责,在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基础上,重点了解专业能力、专业知识、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考核、延伸考核。积极探索运用干部大数据系统,开展干部履职纪实,加强干部日常综合分析研判和适岗能力素质考核。

  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不但能准确衡量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质效,而且能有力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职。监察官法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三十七条规定,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在考核结果运用上,第三十八条明确,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一系列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考核措施,有利于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职、担当尽责。

  ——着眼形势任务需要,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本领和业务能力提出许多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提出一系列更高要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形成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全员培训使纪检监察干部提升能力、增强本领。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四次全会提出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学习调研培训,强化实战练兵,五次全会要求深化全员培训,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围绕执纪执法新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基本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提升。监察官法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要求强化对监察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能力。

  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监察官法规定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并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监察官法明确,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并将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撑与指导。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不仅是在新起点上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监察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探索,如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立足构建专业培训、师资培养、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实战服务于一体的人才综合培养体系,挂牌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依托高校丰富师资力量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前沿人才培养阵地。重庆市纪委监委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成立重庆市纪检监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坚持高校产学研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决策咨询、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水平。

  监察官法吸收成功经验,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有利于推动高校的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五)

政治过硬 本领高强

瞿芃

2021/08/3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

  ——政治过硬是根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旗帜鲜明讲政治,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优势。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必须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上带好头做表率,确保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论述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讲政治,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增强科学把握形势变化、精准识别现象本质、清醒明辨行为是非、有效抵御风险挑战的能力,深刻认识各类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带头提高政治领悟力,坚持用党中央精神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从政治上领会体悟党中央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的决心意志;带头提高政治执行力,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方向、路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落实落细、真抓实干中不断提高政治能力。

  监察官法围绕政治过硬这个根本,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同时,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这个根本要求。

  ——本领高强是基础,必须打牢履职基本功,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

  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全面增强执政本领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这八种本领样样重要、缺一不可,必须全面增强。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能力建设,努力克服本领恐慌,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

  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论述,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善于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要围绕党中央十四五时期重大决策、重点任务、部署要求,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着力点,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落地。

  监督执纪执法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看家本领。监察官法围绕本领高强这个基础,在监察官的能力素养上明确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等。纪检监察干部要更加自觉地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要在确保权力正确运行中推进规范化、法治化,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全员培训是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对标党中央要求、夯实基础建设、推进自身战略性重塑的重要举措。监察官法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初任监察官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同时,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当前,要整体推进、分类施策深化全员培训,进一步强化纪法教育,结合学好用好民法典、刑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配套法规制度等,讲清楚中国特色的纪理法理,讲清楚新形势下监督执纪执法的权限、标准、措施、要求,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纪法、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意识、素养和能力。

  ——斗争精神是纪检监察干部鲜明政治品格,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把斗争精神寓于职责使命之中,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

  忠诚需要担当来诠释,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干的就是斗争的活。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突出强调了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在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六)

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段相宇

2021/08/31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贯彻落实监察官法,就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以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为准绳。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必须更加自觉地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中发挥更大作用。

  监察官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养成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行为习惯。要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家法治建设体系、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和公职人员政治生命,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在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精准量纪执法、追责问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增强程序意识,规范工作流程,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遵守程序首先是对党负责,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各级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更要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先后制定出台,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受理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环节依规依法办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到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

  监察官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在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部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官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做到懂程序、讲程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比如,严格审批程序,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严格移送程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增强证据意识,做到确实充分,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实现纪法双施双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对于证据标准,则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清楚违纪违法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做到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都通过合规合法程序取得,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有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应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应及时补充调查、予以完善,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七)

提高免疫力 防止灯下黑

陆丽环

2021/09/05

  打铁必须自身硬。坚决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监察官法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强调要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要求监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监察官法的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监察官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做实做细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防范权力任性”“脱轨

  为确保权力受监督、有约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能完整、覆盖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在职责定位、监督执纪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积累了较为系统、成熟的做法。

  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格自我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找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实施精准防控上下功夫,通过廉政档案、廉情抄告、家访座谈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确保监督于未然,防范权力任性”“脱轨。监察官法在有关章节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还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2020年,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制定指导意见推动地方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今年4月,北京市监委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截至8月底,全国已有18个省级监委首次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与此同时,各级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监察官法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

  ——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构筑起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再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为机关工作人员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研究制定审查调查组办案纪律规范,出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十不准》,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的有效监督;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示范引领。

  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监察官法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并明确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规定,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正确行使监察权。

  ——坚持刀刃向内,一严到底,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和中央纪委全会部署,坚持刀刃向内,持续整治灯下黑,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力牟利;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让触碰纪律、法律底线者付出代价。

  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潘家华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多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通报,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整治灯下黑的鲜明态度,释放出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强烈信号。

  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责任追究规定,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监察官法从法律上构筑起一整套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推动监察官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纪检监察机关要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始终让纪检监察权在监督和约束下运行;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门户,特别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推动三不一体推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保障。

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八)

加强淬炼 做好标杆

陈瑶

2021/09/09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严格管理、考核和监督,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重要使命,干的是打铁的活儿,自身必须过硬。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需要警惕的是,纪检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身处正风肃纪反腐最前沿的纪检监察干部,经受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的考验也变得更加严峻,应当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锤炼自己。

  监察官法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的总要求,就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应履行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义务;成为监察官要具备7个条件,其中包括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等。在监察官的选用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此外,明确政治培训是监察官的必修课,强调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对监察官的考核还要求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讲政治是历史的、具体的、实践的。监察官法在监察官的义务、条件、选用、培训、考核等方面突出讲政治标准,要求监察官当好政治标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求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纪检监察机关始终重视干部队伍思想理论武装,在学思践悟中坚定正确方向。

  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中央纪委常委会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目前已开展22次集体学习,带动全系统加强理论武装,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贯通起来,同回顾总结纪检监察工作光辉历程、宝贵经验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

  新时代新阶段,讲政治集中体现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持续学、跟进学,增强学习效果,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自我管理与修炼,做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

  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较量的是意志、勇气,考验的是智慧、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监察官法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明确为监察官法定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敢于善于斗争是这支纪律部队的职责担当,自身正、自身硬是前提。

  自我监督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后,持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监察官法在制定过程中,总结提炼了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释放出自觉接受监督的强烈信号。

  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质,是同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作斗争。面对当前腐败存量未清、增量仍有发生的形势,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同各类侵蚀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消极腐败和歪风邪气斗争到底。

  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具体来说,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敢于直面矛盾,对困难险阻和硬骨头不忌惮、迎头上;尽心履职尽责,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搞爱惜羽毛那一套;保持公允,不畏首畏尾,敢于唱黑脸”“当包公,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

  善于斗争,意味着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围绕执纪执法新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组织学习培训,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规定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为进一步提升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一方面,通过深化全员培训,强化纪法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另一方面,制度笼子正越扎越密,法治保障日趋完善。近年来,着眼规范权力运行,相继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这些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制度,对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邵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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