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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发表日期: 2020-12-03 作者: 邵阳县纪委监委 来源: 邵阳县纪委办公室

(一)县纪委全会

1.县纪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县纪委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县纪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常委会确定,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省、市驻邵阳县单位主要负责人,巡察机构负责人、委机关各部室(中心)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县纪委全会

5.县纪委全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委专职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纪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协助管理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决定召开常委扩大会议。

县纪委常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经书记确定,可随时召开。

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事先要审核把关,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经书记或协助管理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安排上会。

县纪委常委会议题,一般要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各位班子成员。除涉及保密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供会议讨论文本。各位班子成员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的见解和意见。

县纪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委会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决议,各位常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在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应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而不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属无效决定。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作为硬性文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开展工作。

(三)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1.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组成,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委分管领导安排、协调、督促、检查。

3.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四)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

1.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由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3.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主要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交流、检查、督促各室和纪检组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宣布有关事项等。

4.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要求全体同志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并报委分管领导同意。

5.办公室要做好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委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6.委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邵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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