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修到哪贿受到哪
发表日期:2015-01-16 作者:刘远兵 廖卓来源: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洞口县交通系统的一些工作人员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享乐至上成为这些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价值观,于是利用职务之便,置法律、法规、规章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大肆进行受贿等犯罪活动,最后身陷囵圄,开除公职,人财两空,后悔莫及。原洞口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卿笃斌、原洞口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路桥工程公司经理林江奕两人,因犯受贿罪先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便是其典型代表。
一、基本案情
一个胆大妄为,操纵招标从中受贿
案例一:2006年,洞口县准备对山门至水东之间的通乡公路进行硬化改造,建筑商罗某闻讯后,向时任洞口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卿笃斌表明想揽下该工程。在卿笃斌的热心操纵下,该工程只进行了邀标,指定给了罗某和温某承包。罗某为了感谢卿笃斌, 送给其现金20000元。
案例二:2007年,洞口县宝瑶村至白椒村道工程准备招标,建筑商肖某为了揽下该工程求卿笃斌帮忙,卿笃斌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按肖某的条件量体裁衣,在确定招标方案时把投标人限定为有路桥施工资质和农村公路准入证的洞口人,让肖某顺利承包到了该工程,为感谢卿笃斌的帮助,6、7月的一天,肖某送给卿笃斌5000元。
案例三:2008年,肖某又如法炮制,为了承包到洞口县黄桥至长铺通乡公路工程,送了40000元给卿笃斌。卿笃斌为了让肖闽源承包到工程,提前透露信息给肖闽源,并指点肖闽源如何提前做好围标、串标的准备,最后使肖闽源成功承包到该工程。
一个官商勾结,发包工程从中渔利
案例一:2004年,洞口县路桥公司以邵阳市公路桥梁公司的投中平溪江到古楼乡的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标,建筑商罗某找到时任此工程项目经理林江奕,提出要承包该项目的水泥路面劳务工程,在林江奕的关照下,罗某如愿以偿。事后,罗某给林江奕送上20000万元表示感谢。2006年,在修建山门至桐山的通乡公路时,林江奕对罗某再次关照,罗某又给林江奕送上10000万元表示感谢。
案例二:2010年,洞口县洞高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林江奕时任该工程项目部成员和招投标的业主评委。在该工程开标前,建筑商罗某找到林江奕要求关照,并承诺中标后一定重谢。之后,林江奕在评标时给罗某提供的投标资质打了高分,罗某顺利地投中了洞高路的A3标。同年11月,罗某将人民币20000元转到了林江奕的银行卡上。
案例三:2010年,林江奕以江万公路协调指挥部工程部部长的身份将建筑商肖某介绍给江万公路中标人袁某,要袁某对肖某进行关照。最后在林江奕的协调下,肖某从袁某处承包了该项目中的回龙桥和石马江桥的桥梁工程。同年底,肖某为感谢林江奕的关照,为林奉送了10000元的感谢费。
二、原因分析
1、从思想根源上分析。一是不注重学习。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借工作繁忙推脱参加政治教育或法制培训的机会,松懈了思想防线,使犯罪苗头得不到及时扼制。二是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有些人长期处于中层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些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从而放纵违法犯罪。三是不注重道德修养。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职业道德、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等等,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业务骨干,他们走上腐化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人的自白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而多次受贿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了。这说明,他们走上腐化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违法的一边。四是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贿人完全是受利益支配,是靠不住的。
2、从社会体制根源上分析。一是政治体制根源。国家对交通建设投入的资金大、项目多,既增加了交通建设者的责任,也增大了交通建设管理者手中的权力,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当薄弱,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软弱无力,不能完成履行起监督职责,甚至满足于表面上的“相安无事”,认为不出问题就是监督有效;职工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民主管理较薄弱。机制上的缺陷给腐败者钻了空子。二是经济体制根源。目前,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企关系仍未得到科学解决,公平竞争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还未形成,这就给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
三、预防职务犯罪之对策。
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当事人自身、内部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的、体制的等外部因素。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我们要有针对性研究分析,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重点加强招投标、工程施工、资金拔付、工程结算等职务犯罪易发环节的监督,着力构筑起“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
1、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预防交通系统职务犯罪,要提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培训,学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为此,要根据各股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交通行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2、健全完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消除犯罪隐患。一是健全交通工程建筑市场的准入机制。凡是准备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过纪检、审计、发改、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严格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允许进入,把不合格或有行贿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排除在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之外。同时,加强对准入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生行贿犯罪,取消其准入资格,以此遏制行贿行为。检察机关的行贿档案查询信息系统已全国联网,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方可参加招投标。二是健全交通重大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交通重大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一律按照交通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不能由个别人员随意指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凡是经过资格审查允许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企业方能投标,杜绝以挂靠的方式进行投标。交通重大建设工程的招标标底应当秘密制作,不得泄露标底。参与竞标的企业,必须保证竟标行为的公正和廉洁,不得串标和贿赂。凡有串标和贿赂行为的,取消其评投标的资格。三是健全交通重大建设工程的廉政承诺和廉政保证金机制。所有参与交通重大建设工程的单位,都应当作出廉政承诺并预交一定的廉政保证金,承诺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并以企业的信誉和资金作出保证,一旦违背承诺和保证,就是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形式可采用:一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主合同中规定廉政条款和违约责任;二是层层签订廉政协议,规定违约责任,作为对发生职务犯罪的制约;三是对作出廉政承诺的领导干部和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承诺备案,一旦违背承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