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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搞好党政纪案配套处分

发表日期:2015-04-09作者:姜方创来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是党政纪配套处分的法规依据。搞好党政纪配套处分,对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方针,巩固反腐败建设的成果,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从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配套操作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成因、解决对策等三个方面来谈如何搞好党政纪处分配套工作。    

    一、   党政纪配套处分操作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1、党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差异,对应的处分档次难以平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由于党政纪种类有异,如何把握党政纪处分档次的平衡,成为操作实践中比较棘手、困惑的难题。如:一名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如果要追究其党纪责任,相应的应给予其警告处分还是严重警告处分?又如一名党员教师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如果要追究其党纪责任,相应的应给予其警告处分还是严重警告处分?    

    2、党政纪处分的受影响期不同,解除处分的手续、程序差异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党纪处分除了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需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下达审理文书外,其他种类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满自动解决。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则专门规定了解除处分的条件、程序,没有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的,仍应受到原处分的约束、影响。    

    3、党政纪处分种类的年度考核评定等级有差异,难以协调平衡。《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中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如果一个公务员因职务行为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按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按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则是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如果一名事业单位党员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按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而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处分规定,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但可定为基本合格。由此可见党政纪处分种类差异,导致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结果未能有效衔接、平衡。    

    二、党政纪处分配套不协调、不平衡产生的成因分析    

    1、党纪法规规章中何种党政纪处分应配套的规定不明确,甚至有的没有规定。受到何种党纪处分以上应当追究政纪责任,受到何种政纪处分以上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纪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操作实践中“两大处分”即党纪撤职以上、政纪降级以上处分相应地党政纪处分进行配套。至于“两小处分”即党纪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下,政纪记大过(包括记大过)以下是否可给予配套处分、何种情况下才给予配套处分、给予何种档次的处分没有规定,出现法纪空白。    

    2、党政纪处分配套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只是比较笼统地讲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至于有处分权的党组织、行政事业等单位不履行职责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没有作出规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由于处分党员干部是一件得罪人,费力不讨好的事,导致很多单位领导抱着“栽花不栽刺”的护短、迁就等心态,能推则推,实在不能推就拖,拖不下去就象征性地处分了事,败坏了党风政风,恶化了民风社风。    

    三、解决党政纪处分不配套的对策    

    1、完善相关的党政纪处分法律法规规章。对于何种党政纪处分应配套进行,应由相关的党政纪处分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党员干部处分是一特别慎重的事,不仅对党员干部本人的政治前途、经济待遇、社会评价等影响甚大,而且对“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理念的贯彻实施意义深远。笔者建议,制订或者补充、修改相应的党纪法规规定,对党内撤职(包括撤职)以上处分必须进行相应的政纪配套处分,对行政降级(包括降级)以上处分必须进行相应的党纪配套处分。对于其他种类党政纪处分是否应配套,原则上一般不再进行党政纪配套处分,除非社会、政治影响大的特殊案件。明确规定党政纪处分种类不一致的,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以党纪处分种类或对受处分人影响大的处分种类为准。另外对党政纪处分档次如何协调、平衡也应做出明确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量纪轻重不一等不公平现象产生,彰显“党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有党政纪处分权限的责任主体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相关的责任人应作出处理,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发挥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明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监督职责,对监督不力的,要追究监督责任。同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党政纪法规学习、教育、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与实践驾驭能力,促进其履职意识、大局观念,从而提升其执政治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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