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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如何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发表日期:2015-06-24作者:刘本海来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决定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也指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这项决策符合党章精神,切合实践需要。该项工作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直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关键。然而当前,下级纪委在执行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下面笔者想从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与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关系、当前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等几个方面谈些认识。      

    一、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与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的关系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纪委是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出好主意、当好参谋,是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纪委的主责就是抓“牛鼻子”、种“责任田”,就是监督,就是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是上级纪委为进一步强化与下级纪委的联系,更好地指导下级纪委开展工作,督促下级纪委切实发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所确定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日常工作、专题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信访举报工作,报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机制。      

    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是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制度保证,纪委就是通过执行向上级纪委报告本级工作的制度来完成履行监督职责任务的。下级纪委在执纪监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争取上级纪委的支持;上级纪委通过听取下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时了解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为下级纪委开展工作排忧解难,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当前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纪委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报告工作制度不健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的要求,但目前,从上到下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在摸索中前行,或者按约定俗成的老办法、老规矩在报告工作。随着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没有规范统一的报告工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级纪委报告工作的效果,弱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二是报告内容不规范。从目前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内容看,有日常工作报告、有专题报告、有案件查办情况报告等,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内容杂,甚至存在想报告的就报告,不想报告的就不报告等现象,随意性很大,没有规范统一的报告内容。      

    三是报告时间不明确。虽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案件查办月报周报和信访案件“周报+月报+季报+半年+全年”等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告时间,但下级纪委班子向上级纪委班子报告工作或上级纪委领导到下级纪委听取工作报告等重要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固定的报告时间。      

    四是报告方式不统一。现在报告工作的方式有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等多种形式,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报告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为了报告而报告,没有针对报告内容确定报告方式,想怎么报就怎么报,报告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是纪委在案件查办受制于同级党委“干预”,致使“不敢”报告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然而,当前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或本单位系统)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是循惯例必须先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如去年冬天,我县某局纪委收到群众举报下属某基层单位负责人去年暑假期间违规组织公费旅游、借教师节名义发放纪念品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向局党委汇报的同时,没有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局党委会只作出了将该负责人调离的组织处理,致使该负责人严重违反“中八条”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造成了群众继续到有关媒体举报,而县纪委却毫不知情的不良影响。        

    二是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党委“管制”,致使“不想”报告工作。如,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重要举措。但是,除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外,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由同级党委直接任命,同时,由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吃人家饭、端人家碗”,就要“受人家管、跟人家转,何必挑人家的刺,揭人家的短?”,容易造成纪委及纪检干部在遇到某些问题时不得不服从同级党委的安排、不得不听从他们的指挥现象出现。这样导致下级纪委开展各项督查工作时受制于人,打不开局面,向上级汇报工作出现汇报不全面、顾此失彼,甚至“不想”报告工作。        

    三是报告工作渠道“堵塞”,致使“不能”报告工作。目前纪委上下级之间报告工作制度还不健全、不规范,报告工作途径不畅通,影响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如,下级纪委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只是习惯于半年和年终报一下书面工作总结,或是例行公事将每个月受理的信访数量、立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通过报表上报给上级纪委,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的工作报告机制,致使下级纪委“不能”及时有效报告工作,很多重要工作和阶段性专项工作特别是对重大要案的报告仍然是循惯例要通过同级党委同意才上报,这样的“堵塞”,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和建议   

    一是要建立健全完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这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体现和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健全和完善报告工作制度,才能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指导下级纪委开展工作,督促下级纪委切实发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履行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健全完善报告工作制度就要在制订制度、规范内容、明确时限、统一形式等上面下功夫,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体系,提高报告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而提升报告工作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二是完善组织人事制度。下级纪委组成人员应由纪委书记提名,报上级纪委讨论决定并通知下级党委。纪委干部任免实行独立的组织人事制度,积极探索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纪委常委和办案室主任的交流任职,他们的提拔重用应由上级纪委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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