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守好各自“责任田”
发表日期:2015-12-04 作者:刘本海 何聪慧来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总书记亦在多个场合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如何更好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是当前一项重要课题,足当深入研究思考。
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很多人甚至领导干部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职责,党委只需挂帅无需出征”,从而导致在一些地方基层党委(党组)不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腐败等违纪违法事件多发频发,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声誉。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模糊。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一些单位和部门长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看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很少;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会议贯彻会议,有的甚至一年难开一次会;少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存在假落实、难落实现象。乡镇非常明显,在上级考核指挥棒的“压力型体制下”,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等成为乡镇的中心工作,乡镇纪委人手严重不足,专人专事专管沦为空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停留于年初签签责任状就万事大吉。加上目前乡镇财政拮据,政府只能依靠争取项目资金来保障公益性事业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党委、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日益疏离,逐渐“悬浮于”农村社会之上,走向“不作为”。只要村干部引得来资,拉得来项目,他们从中渔利行为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责任分工模糊。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没有立足本单位、各岗位实际进行责任分工的现象,责任主体不明,责任条款不细,缺乏可操作性。上行下效,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过于“标准化”,千篇一律,不分级别、不分岗位,没有体现每个人、每个岗位应该履行什么责任、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层层签订,但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没有实际作用,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真正落实上级划定的责任范围,习惯于将主体责任交给纪委(纪检组)来履行,一些单位仍然存在主要领导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虽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部署逐步推行纪委(纪检组)专管纪检监察业务,但目前仍只是落实到县一级,乡镇和县直一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一般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少数甚至分管办公室、财务、人事以及其他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特别是乡镇纪委没有独立的纪检机构设置,纪委委员多由财政所、综治办、党政办等重要科室负责人兼任,纪检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有效履职。
三是考核运用模糊。目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上欠缺科学统一、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对考核对象特别是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难以作出精确的评判,导致实行责任考核时普遍存在着好人主义和形式主义。年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中,往往满足于听口头汇报,流连于迎检资料汇编的字里行间,对单位一把手的要求比较多一点严一点,对其他班子成员只看文字材料,对一般干部甚至是纪检干事无人问津。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存在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责任履不履,履行好不好都一个样的“应景两张皮”现象。在责任追究上存在怕的思想。发现了责任落实不力、工作推脱甚至出现失职等问题,但在责任追究时不愿下狠手,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较少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存在重大腐败案件中主要领导干部“毫发未伤”的情况,干部推荐使用时也未能作为重要依据参考。现实中很多受党纪处分的人忏悔最多就是“当初没有人及时的提醒和警示”。这足以引起重视,把落下的功课及时补上。
四是同级监督模糊。现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两个责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