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问题研究
发表日期:2016-12-23 作者:城步法院 陈建民来源: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同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内部规定》),进一步延伸、细化和明确了插手过问司法案件的责任主体和追责依据,这两项全新的制度出台,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对司法工作真正实现去行政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需要宏观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点滴进步,需要认真地落实现有规定,赋予其实践中的生命力。[1]本文重点从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记录出发,试图探究一条相对可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规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和过问案件乱象的途径来,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考。
一、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及其带来的实践困惑
两个《规定》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制度层面的监督和惩治,这是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迈出的很关键的一大步,其意义不乏开创性,内容不乏威慑性,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仅凭该文件是难以一蹴而就地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这一顽疾的,况且《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一)干预行为的隐蔽性带来的记录难题
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往往是不留痕迹的口头表达,甚至口头表达都会含糊其辞,只在闪烁其词中含有对司法人员的暗示,威胁或利诱,这种微妙的信号可能需要基于干预人与承办人之间的微妙关系才能得以意会感知。对于这一类干预,司法人员足以意会,但是根据社会逻辑思维和科学解释,无法将其定义为干预司法案件活动,即使记录了也可能没有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不强,被干预者轻易否定,司法人员反而存在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所以,研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方法、案件承办人如何记录并发生法律效力就是比出台规定更难、更大的问题。
(二)对司法人员如实全面记录的制度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