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现实意义
发表日期:2016-12-21 作者:城步纪委 刘本海 伍振威来源: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文简称《问责条例》),对于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全党治党管党的自觉性,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责有着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一、《问责条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自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代会都始终强调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从严治党之路上又进行了新探索。他强调:“只有从严管党治党,才能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即是执政之初所定条例。紧接而来的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为群众服务理念变成党员干部的原则和行为。在总结大会上总书记提出了从严治党的“八点要求”,从严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具体要求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等,这次活动给我们提供了最深刻的启示。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期间,他又将“从严治党”首次提升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实践创新思路的科学总结,是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等因素演进到新阶段我党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在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二、《问责条例》的主要问责情形与问责方式
《问责条例》中的第六条规定了6种主要情形应当予以问责,分别是: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将所有失职失责的情形都囊括进了问责范围之内,让所有党员干部与党组织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敢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