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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宁县纪委新宁县监委内部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 2020-11-06 作者: 新宁县纪委监委 来源: 新宁县纪委监委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是确保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四级纪委全会精神,确保县纪委县监委内部管理规范、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坚持依规治理,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工作。

二、实施要求

坚持按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原则执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在内设(派驻)机构中,副职、普通科员(工作人员)向内设(派驻)机构负责人请示报告;内设(派驻)机构负责人向主管常委(委员)请示报告;常委(委员)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调度推进的重点工作可直接向书记报告;副书记向书记请示报告。遇有突发情况、重大事件,或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可径报书记。

三、请示报告事项

(一)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纪委监委及本委主要领导、书记办公会、纪委常委会重要工作决策部署办理落实情况。

(二)重要会议活动参与安排情况。主要包括:明确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有关公务活动等;工作人员离县需向机构负责人报告,机构负责人离县需向主管常委(委员)报告,班子成员离县需向书记报告,并向委机关办公室报备(参与涉密案件或特殊情况可不报备)。

(三)重要专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相关专项治理工作、重要表彰奖励、重大创新举措和宣传推介工作等。

(四)重要宣传和舆论把握应对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涉纪检监察重大敏感舆情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等。

(五)监督执纪执法相关事项。全面执行落实“三重一具体”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所规定必须请示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落实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机构要将内部请示报告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落实到日常管理各层面、全过程。分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委员)要对所分(主)管下级机构及其负责人严格管理,各内设(派驻)机构负责人要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层级应及时提醒纠正。将请示报告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牵头,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严肃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共新宁县纪委新宁县监委机关工作“三误”问题内部通报制度(试行)》追究有关机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决定应当由委主要领导、书记办公会、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请示报告工作未执行相关保密纪律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邵阳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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