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0-12-05
作者:
新宁县纪委监委
来源:
新宁县纪委监委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崀管局、舜管局纪委:
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将市纪委监委《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邵市纪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新宁县纪委
新宁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肃整治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严肃查处打着借贷“幌子”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变相行贿受贿等行为,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参与借贷活动,是指公职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以借贷的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
(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
(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
(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
(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条 对违规借贷获取的收益,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公职人员在违规借贷活动中,本金是否收回,不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依据。
第七条 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弄虚作假,不收敛、不收手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本地本部门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一律从严追责问责。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把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对履职不力、问题易发多发的地方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第十条 公职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邵阳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