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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纪委新邵县监委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 2020-09-07 作者: 办公室 来源: 新邵县纪委监委

新邵县纪委新邵县监委管理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一)日常工作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2.请示报告的一般程序为:坚持“谁承办、谁请示、谁报告”原则,按照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的顺序逐级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向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请示报告工作,由办公室统筹。

3.请示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及时、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并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4.凡需请示的事项,需填写《请示报告批示单》(见附件1),在领导未批示前,汇报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报告。对领导已经做出的处理决定,汇报部门或个人要及时安排落实,不得推诿扯皮。

5.向上级汇报的材料,需逐级经分管常委或委员、主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方可上报。

6.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外出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委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项;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其他事项。

7.单位公章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管,使用公章需经主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做好公章使用登记;各室公章由室主任保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

(二)公务活动

1.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来电来函交办、督办、协办等事宜,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报分管领导审阅,副书记批阅,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须报书记批示后,交相关内设机构和人员办理。

2.相关人员应严格按领导批示要求落实,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或材料交办公室登记或传阅,并向批准领导汇报活动情况及贯彻落实意见。

3.因公出差,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领导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报书记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的活动情况。

4.召开需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须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书记批准,必要时报书记批准。

5.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时,必须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由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手续。

6.因工作需要,需其他单位配合,或前往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应到办公室开据介绍信,任何人不得利用介绍信以单位名义办理个人事项。

二、文件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是文件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委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文件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来文一律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拆封,逐件清点,及时填写《来文办理单》(见附件2)进行登记和送批。

(三)收文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后,文秘人员要及时呈送委主要领导阅示,再立即组织传阅。传阅文件要严格执行传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办公室要按照领导批示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落实。其中举报等材料直接转信访室按程序办文;案件线索等材料直接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文。

(四)其他内设机构收到的公文或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在办公室文秘人员进行收文登记后,由该内设机构负责人填写《来文办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主管领导阅示,由主管领导向书记报告,并按书记的批示,由主管领导牵头落实。

(五)阅文人员接到文件后,要及时阅处,不得积压或私自留用。一般情况下,阅文人员保存文件不得超过两天,阅文后及时交文秘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阅处的,应先退给文秘人员。凡是需归档的文件,一律送文秘人员进行统一归档。

(六)催办文件要迅速办理。凡列入催办的文件,经常务副书记或书记阅批后,由文秘人员立即送委相关部门办理。承办人要按催办要求迅速处理,按期保质完成催办任务,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不得私自保存。传阅涉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得拍照或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室并在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公文拟制

1.涉及全县性工作向下行文,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或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先由各内设机构起草,填好发文单,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把关,再由各内设机构送分管、主管领导审阅,最后呈常务副书记或书记签发。发文要填好发文面签。

2.向上级递交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由各内设机构送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核,再呈常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上报,并报办公室备案。所有上报的纪律审查调查相关材料,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格式把关、编号,办公室负责文字把关,承办室负责起草和内容把关。

3.需以县委办、政府办名义发文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在各内设机构起草并送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把关后,由各内设机构按程序报委领导审签,再送出会签,并负责催办。

4.凡以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发文号,文件电子版一律交办公室归档。经签发的文件原稿和印制后的正式文件一式2份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5.严格按照公文行文格式编排、印刷。(行文格式见附件3、4)。各内设机构起草印发的文件,由内设机构在领导签发后再次校对签字方可印制、盖章、下发,对校核不认真、出现差错的,追究校对人员责任。

三、考勤制度

(一)成立考勤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常务副书记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和组织部的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考勤事宜。

(二)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天早上8点之前委机关全体人员必须到办公室统一签到,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签到册。在外有审查、调查任务的,可不签到,由带队领导向办公室告知人员去向并备注。派驻机构人员在驻在单位签到,巡察机构人员在巡察办签到,考勤制度参照委机关执行。

(三)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溜岗、串岗,不得在办公室打牌、玩游戏、看电影、炒股、上网聊天、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上班期间遇急事外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考勤登记,组织部每月对签到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

(六)惩罚制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30元,到岗未签到一次罚款20元,每旷工一天罚款50元。凡全年迟到或早退15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的,年底不得评先评优,并按相关纪律或法律规定处理。罚款从年终绩效奖金中扣除。

四、请休假制度

(一)请休假分请假和休假,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休假包括法定假和年休假。

(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干部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相关待遇

(三)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和省、市、县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等有关事项的文件精神,干部职工每年2月底前向组织部申报年休假计划,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年休假原则上在8月份按计划休完;同一内设机构的人员应错开休假。

(四)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五)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报县人社局核准后,以应休未休假天数计算,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休事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七)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超过1天的,必须写好请假条(见附件5)。无请假条的,以旷工论处;需续假者应提前报告,假满须及时销假,凡超假或不销假者,以旷工论处。请假条的领取、登记及存档由组织部负责。

(八)请假的审批权限: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请假均由书记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含2天)的,报室部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由主管领导批准,其中派驻机构人员请假需向联系工作的分管领导报告后,由联系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巡察机构人员请假需报巡察办主任同意,由常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按程序报告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九)事假抵扣年休假天数。请病假须到人社部门凭本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十)除法定假外,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内请假(含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会制度

(一)工会经费管理:根据《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二)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形,工会应按照规定进行慰问:

1.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标准为价值共2100元的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或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2.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为价值3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券等实物。

3.会员结婚、生育,慰问标准为600元的慰问品。

4.会员及家属(配偶及会员父母)因病住院,慰问标准为600元的现金或慰问品,同一人一年不超过一次。

5.会员及家属(配偶及双方父母)去世的,慰问标准为现金1000元和价值200元以内的花圈等实物。

6.会员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的现金或慰问品。

7.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8.困难职工帮扶,春节前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现金1000元(特困会员家庭名额限5人)。

9.“三八”妇女节,慰问女会员标准为200元以内的物品,或组织女职工活动。

10.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退休人员及配偶去世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11.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形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

1.每年组织文娱、体育比赛一至二次,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可增购一次服装,人均不超过800元。

3.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4次/年,每人不超过200元;开展春游秋游活动1次,应当日往返,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4.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按此标准发放误餐补助费。

(四)会员体检。每年组织会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为1000元/年。

(五)工会各项开支只能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开支票据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常务副书记审批。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合理派车,重点保证纪律审查、案件调查工作用车;车辆不够时,由办公室在县公车管理平台统一申请用车或租车。

2.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申请制度。所有派车,应在出差(下乡)审批单上备注,严禁私自派车、出车。县城规划区内非办案用车,原则上不予派车。

(二)油料管理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加油主卡、副卡由办公室专管,主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负责。车辆加油时必须按次做好登记。如有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凭油票报账。

(三)车辆维修

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清洗。维修或保养时,驾驶员必须报告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开具《维修单》,按《维修单》指定项目进行保养维修。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价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报告办公室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维修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驾驶员擅自维修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单位不予报账。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对维修的车辆,驾驶员要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

(四)驾驶员管理

1.为强化规矩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行车,驾驶员(包括临聘驾驶员)应与委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见附件15),承诺按责任书的内容贯彻执行。

2. 临聘驾驶员经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上岗,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第一次予以批评,三次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

3.驾驶员必须自觉服从安排,不得借故推诿出车;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确保及时、随时出车。上班时间未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待命;如果有事外出,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并保持手机畅通。

3.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保管、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实行定点洗车、经费包干;保管好各种车辆证件,及时做好车辆年检、保险购置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非出车时间,车辆严禁离开办公区域;车辆外出归来后,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入库或带车在外过夜时,须报告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

5.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不得开赌气车、带病车、“霸王车”。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驾驶过程中要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6.驾驶员严禁私自用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无故带车在外过夜、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宾馆、娱乐场所。

7.驾驶员各项待遇参照有关制度执行。驾驶员凭出差(下乡)审批单报销差旅费、过路费等开支。

(五)奖惩办法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车管理相关规定。全年因违章被罚款500元(含)以上部分,一律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2.私自用车的、无故不出车贻误工作的、无故带车在外过夜的,罚款200元/次;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驾驶员和开车者各罚款200元/次。罚款从年终绩效奖金中扣除。

3.驾驶员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或督查发现的,责令下岗3个月,只发基本工资,扣除3个月绩效奖励,不得评先评优;影响严重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或调离本单位等组织处理。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迅速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认定系驾驶员责任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其他损失或责任。

6.实行考核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测评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测评实行计分制,平均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平均分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称职,平均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的,奖金参照县政府嘉奖予以奖励,并发放安全奖1000元;称职的,酌情发放部分安全奖;不称职的,责令下岗3个月,只发基本工资,扣除3个月绩效奖励,临聘驾驶员直接解聘。

责任编辑:新邵县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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