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纪委监委资产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
2021-11-11
作者:
新邵县纪委监委
来源:
新邵县纪委监委
1.单位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按规定统一采购,并根据各部室需要实行统一调度。
2.各部室新增办公用品先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编制购置计划报分(协)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购置计划及时组织进行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资产登记保管工作,建好资产台帐,建立财产总帐、分类登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各部室应主动到办公室办理资产、物品借用登记手续,确定本室资产保管人员。
5.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借用资产、物品,须填写《资产借用申请表》,注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借用资产保管人,报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6.资产、物品保管人员因工作调离时,应在调令下达之日七日内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严禁化公为私。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出手续。
7.资产、物品原则上都在单位使用,如因工作携带出外,须经分(协)管领导批准。
8.资产保管、使用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被窃、遗失、损毁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9.各部室不得擅自处置报损、报废资产、物品。处置报损、报废资产、物品,一律由办公室详细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经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报县财政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一律及时解缴单位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