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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党组织如何落实“主体责任”的调查与思考

发表日期:2015-04-07作者:余达来源:   访问量:25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湖南省在去年年底就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并出台了《湖南省党高度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这些制度的出台,对于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关键和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也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调查,并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肩负的领导责任,也意在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有误区。一是自己学习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任领导干部,除了当前的任前廉政谈话外,没有认真学习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不了解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下就上岗。二是认识不深,甚至错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基层政府没收费权、没行政审批权,基层干部没有腐败的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有的认为抓经济、业务工作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可有可无,抓不抓无所谓,认为只要“业务成绩搞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更有的行政领导认为这是党务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所以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三是搞形式主义。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个别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搞形式主义;有的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分管领导的事,自己没分管就与己无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管不问。    

    第二,工作不实重表面。一是组织领导不到位。一些基层组织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把这项工作完全推给纪委(纪检组),没有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责任不明确。有的单位没有进行领导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责任,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三是制度执行不彻底。有的制度体系不科学,或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彻底。    

    第三,监督检查重形式。一是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程序不具体,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没有真正了解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操作随意性大,走过场。考评述廉评廉流于形式。二是责任落实虚化。只重形式,不管效果,满足于发发文、开开会议,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促和落实;三是责任追究不力。一些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其他人员开脱,力求“团结”一致;一些甚至出了问题,通过“保他人”手段,达到“保自己”的目的;还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制度内容虚化,一些基层组织存在不结合本单体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停留在表面上,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执行措施不力。一些基层党组织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但措施不具体,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没有把实行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看着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管好自已、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的重要举措;一些党组织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党组织实际,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二、对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基层工作实际,个人认为在基层,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突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一是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各级党组织要强化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经济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二是提高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责任制,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热点问题经常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责任制,具体问题直接过问,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分级、分片、分块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要公开授权明责,上级在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要按照其管理权限对下级党委公开授权,明确哪些责任由上级党委承担,哪些由下级党委负责,做到心中有数,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绝对不能推诿含糊,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    

    二要突出责任分解,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一是“一岗双责”要具体化,制订“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二是量化指标要具体化,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分解量化,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三要突出监督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一是要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什么”。考核内容注重紧扣重点,将贯彻落实纪委全会、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完成、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特别是把案件查办、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及行风评议情况纳入考核的重点内容。二是优化考核办法,明确“怎么考”。一方面要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同时,在考核形式上,要成立专门考核组,整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综合运用“听、看、查、议”。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个人述德述职述廉以及群众代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看制度、看落实;进行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三是要充分运用好电子监察和阳光政务平台,推动党务、政务、村(社区)行政事务办事公开,推动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权力行使在网上流转、留痕,便于实时监控、适时提醒、倒查问责。    

    四要突出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执纪问责。一是要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分清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一案双查”规定,把相关要求和内容具体化,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严格依法依纪按程序追责。二是要以“三重一大”制度为核心,检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等。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人员招聘、资金使用、内部管理、项目招投标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排查廉政风险点;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特别是对关键环节的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确保管得住、防得牢,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制度在执行中的刚性。三是要强化执纪问责,提升监督效果。要强化考核运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倒逼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切实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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